第一条 本联盟的全称:广东省LED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 GUANGDONG LIGHT EMITTING DIOD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LED。隶属于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
第二条 本联盟是广东省LED产业内的企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业内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权益而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联盟属自愿结成的民间联合体、非独立社团、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
和谐(Harmony)、创新(Innovation)、共赢(Win-win)。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致力服务和促进广东省LED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服务,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管理,沟通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合作关系,维护会员企业合法利益。
联盟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省政府重点工作树立“科学发展观及环保节能”政策,积极推动广东省LED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相关业者,推动产业上中下游整合,提升国际竞争力,进而提升广东省信息电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广东省经济发展实力,为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安康、和谐广东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联盟接受广东省信息产业厅指导,接受广东省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所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6号光机电研究中心北院楼2层。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政府相关LED产业的政策、法规。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开展产业情况调查,研究广东省LED产业发展方向,提出本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协助编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争取、运用政府项目资金。
(三)协调产业内外关系,提高广东省LED产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协调社会资源,提升会员群体竞争力。协调、发展与国内外标准、知识产权等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
(四)组织本产业国内外展览、展示、展销、交流会和专业人才培训。开展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推动产业链配套完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现代化。
(五)承担项目评估,技术咨询,产品认证及评测,规范市场,组织会员对产业基础资料、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进行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对产业实行指导服务,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
(六)协助广东省有关管理职能部门对LED产业发展实行行业管理,发挥行业渠道优势,推动平板显示产业规范建设,完善平板显示产业链。
(七)开展与国外同行同业者的交流合作,开拓市场、技术咨询,招商引资等活动,完善广东平板显示产业链配套。
(八)编辑、运营行业网络媒介、书面刊物,介绍最新产业动态、国内外技术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工程、实验、理论,引导产业技术进步。经有关部门授权或审核备案评选产业内年度新闻事件与先进活跃的新闻人物。
(九)搭建会员之间共享信息、培训、交流、合作的平台,促进产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协助成员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第七条 联盟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是在LED行业内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可聘请为联盟名誉主席、顾问。
(二)凡是在LED行业有一定影响和声望、遵守本章程且有意参加年度会员大会的LED企业或个人,均可登记注册为联盟会员。
(三)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一般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通知本联盟,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即继任该会员单位在协会的职务。
(四)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LED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
(五)个人会员须热心于LED产业工作,并且是在LED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联盟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即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要求联盟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七)可以要求获得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八)可以委托联盟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
(二)执行联盟的决议;
(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联盟有关活动,遵循诚实信用、严格履约、互利共赢和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人民币;
(二)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工作,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联盟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经选举后可以连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LED产业联盟的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七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盟、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须有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七)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