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联盟名称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广东省OLED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Organic Light Emitting Diod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GDOLED。
第二条 联盟性质
联盟是广东省内从事OLED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业、教育机构、科研机
构及有关社团组织和个人为维护共同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而自愿参加成立的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非赢利性的民间社团。联盟秘书处设在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秘书长由促进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联盟的宗旨是平等合作、推进技术创新、实现共同发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际行动贯彻“科学发展观”,致力服务和促进广东省OLED 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OLED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上下游、产学研信息、专利池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评价、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促进会员的自身发展,提升我省OLED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 指导监督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联盟接受广东省经信委指导监督。
第五条 联盟住所
联盟秘书处设在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办公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228号(M2栋)三楼(广东平板显示产业促进会秘书处)
第六条 业务范围
联盟的核心任务是以推进OLED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为目标,建立上下游、产学研信息、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机制,建立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及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平台,推动标准、评价、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促进会员的自身发展,提升OLED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一)组织会员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政府有关OLED产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按照政府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组织研究OLED行业中的共性问题,开展产业情况的调查和政策调研工作,提出政策、标准及立法方面的建议,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参与起草、编制、制定OLED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推动OLED产业规范建设,建设和完善OLED产业链。积极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业务。
(三)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联盟网站,对产业基础资料、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进行搜集与整理、统计与分析;介绍最新产业动态、国内外技术发展、新技术、新工艺、示范工程、理论研究等,开展OLED行业技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外的技术交流,提供OLED技术咨询建议、人才培训,参与OLED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OLED新技术、新设备,引导行业技术进步。
(四)代表省内OLED企业加强与政府的沟通联系,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五)协调产业内外关系,提高广东省OLED产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为OLED行业的企业提供各方面的优质服务,组织本产业国内外展览、展示、展销、交流会、高峰论坛;评选产业内年度新闻事件与先进活跃的新闻人物。
(七)在政府指导下,调解行业内、外的争议,加强会员与广大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受理消费者对会员单位的投拆,以及行政职能部门、消费者委员会移交处理的涉及会员单位的投诉;关注OLED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和动态,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措施和建议,并向政府及全体会员报告。
第七条 联盟吸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是在OLED 行业内有重大贡献、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经理事会审议确认,可聘请为联盟名誉主席、顾问。
(二)凡是在OLED 行业有一定影响和声望、遵守本章程且有意参加年度会员大会的OLED 企业或个人,均可登记注册为联盟会员。
(三)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一般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通知本联盟,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即继任该会员单位在协会的职务。
(四)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OLED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等相关证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信誉良好,无重大被投诉等不良记录;
(五)个人会员须热心于OLED 产业工作,并且是在OLED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及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根据协会章程审核会员资格后,报理事会批准通过。
(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加入联盟登记手续,联盟秘书处发给会员
证,正式成为本联盟的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要求联盟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七)可以要求获得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八)可以委托联盟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和行约行规;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承担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
(四)及时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为联盟提供支
持和方便;
(五)推荐会员,宣传联盟宗旨。
(六)维护产业内同行间的友好合作,促进产业的诚信有序发展,不得做出有损联盟共同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工作,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联盟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经选举后可以连任。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OLED 产业联盟的工作,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二十六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2 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其他须有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组织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七)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盟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元月“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